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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时间:2010-12-20来源: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作者: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阅读次数: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名称税率备注

27101120石脑油0.2元/升1千克=1.385升

27101130橡胶溶剂油、油漆溶剂油、抽提溶剂油0.2元/升1千克=1.282升

27101991润滑油0.2元/升1千克=1.126升

271019225-7号燃料油0.1元/升1千克=1.015升

ex27101929其他燃料油(蜡油除外)0.1元/升蜡油:3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小于20%,550℃以下镏出物体积百分比大于80%

注:“ex”标识表示非全税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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