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管辖范围内,商事登记名称中含有“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以下简称税务师事务所)。
二、办理依据
(一)《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号发布)
三、办理条件
(一)行政登记
1.税务师事务所采取合伙制或者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合伙人或者股东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其中税务师占比应高于百分之五十;
(2)有限责任制税务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不能同时在两家以上的税务师事务所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从业;
(4)税务师事务所字号不得与已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字号重复。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2.税务师事务所分所:
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负责人应当由总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担任。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行政登记参照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定办理。
3.税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创新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的税务师事务所,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的科技、咨询公司,可以担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
①由税务师或者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发起设立,法定代表人由税务师担任;
②前3年内未因涉税专业服务行为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③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变更行政登记
1. 税务师事务所的名称、组织形式、经营场所、合伙人或者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
2. 变更后的税务师事务所符合行政登记条件。
(三)终止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应当办理终止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注销工商登记前未办理终止行政登记的,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宣布行政登记失效。
四、提交材料
(一)行政登记
1.《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两份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职业资格证书原件(用于查验使用);
4.税务师事务所情况说明(限组织形式创新的税务师事务所提交);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行政登记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
2.原《登记证书》;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终止行政登记
1.《税务师事务所变更/终止行政登记表》(一式两份);
2.《登记证书》。
五、办理机构
名称:新疆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五星南路198号华瑞大厦402室
联系电话:0991-2681026、2681113、2681133
六、办理流程
(一)行政登记流程
(二)变更行政登记流程
(三)终止行政登记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