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注册税务师网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返回 打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受装修房屋契税计税价格问题的批复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2010-12-20 00:00:00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

江苏省财政厅:
  你厅《关于对房屋买卖契税计税价格构成问题的请示》(苏财基层〔2007〕4号)收悉,批复如下:
  房屋买卖的契税计税价格为房屋买卖合同的总价款,买卖装修的房屋,装修费用应包括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六月一日


/zhengcefagui/2011/07/443.html